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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更新時間:2017-12-15 點擊次數:860

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996926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11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均應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通過各種形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其它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市場應當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鼓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技術市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交易

第七條 從事技術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争、有償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除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技術和項目外,一切有利于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的技術和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

第九條 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市或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條 申請建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明确的技術專業方向和與其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與業務範圍相适應的場所和設施;

()有與業務範圍相适應并能獨立支配的資金;

()有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 為技術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技術經紀人,應當經市級以上(含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技術中介活動。

第十二條 建立常設技術交易活動場所,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并辦理手續。

單位或個人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國家和省批準在本市舉辦的技術交易會,承辦者應當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經營、發布技術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内容是否與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緻,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内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技術廣告。

第三章 技術合同

第十四條 進行技術交易活動,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使用國家規定的技術合同文本。

第十五條 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備案制度。

技術合同簽訂後,由技術合同的賣方和中介方,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者委托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由技術合同的買方,到上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合同備案。

同一項技術合同不得重複認定登記和備案。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從法律上、技術上進行審查,核定技術交易收入額後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标準收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費。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應當按照實現技術交易額的3‰,中介方應當按照技術中介費收入的3‰,交納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用于:

()技術交流、交易活動;

()技術項目開發;

()技術市場的基礎性建設;

()宣傳、培訓和獎勵。

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發生技術合同争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技術市場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管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備案工作,批準設立或者撤銷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審核、認定技術交易機構的資格;

()審查、管理常設技術交易活動場所和審批技術交易會;

()培訓、考核技術市場的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和技術經紀人;

()管理技術市場發展基金;

()負責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組織開展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宣傳和表彰獎勵工作;

()檢查技術交易活動,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技術市場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置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稅務、财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行政執法檢查證件。

第五章 優惠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後,當事人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有關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到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獎酬金審批手續。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技術交易各方不得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登記注冊的技術交易機構所取得的技術交易收入,其所得稅的繳納,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照顧;其它技術交易機構所取得的技術交易收入,其所得稅的繳納,按規定數額享受有關的優惠照顧。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指有償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收入,其營業稅的繳納,享受有關的優惠照顧。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實施後,技術合同的賣方,可以從技術交易純收入中提取30%40%獎酬金,獎勵從事該項工作的有關人員;對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或者向貧困地區和鄉鎮企業提供技術的,可再提高15%的獎酬金。

技術交易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活動的,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從技術交易純收入中提取不超過80%的獎酬金;專業技術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收入歸己。

經備案的技術合同的買方可以從實施項目後一年的利潤中一次性提取510%的獎勵費用,獎勵為實施該項技術做出貢獻的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簽訂技術合同,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原認定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市有關部門追回其非法所得,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舉辦技術交易會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或停辦;情節嚴重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按其非法所得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技術交易機構或技術經紀人未取得資格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内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技術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設立常設技術交易活動場所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罰沒票據和罰沒款的處理,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12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管理規定》和19871124日發布的《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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